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
法定代表人:姜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女,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下称北京玉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煤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玉泉中心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玉泉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7.95元,减半收取3758.98元,由上诉人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苑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陈 雪
书 记 员 党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