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
法定代表人:姜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女,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下称北京玉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煤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玉泉中心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玉泉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7.95元,减半收取3758.98元,由上诉人北京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苑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陈 雪
书 记 员 党龙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