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766号
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泰禾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30号院1号楼2层(02)20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禾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