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信都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关键主体,应当参加诉讼却未参加,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错误,责任承担与分配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均应被撤销。(二)一审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犯了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当“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仅凭一张“欠条”定案,不要求被申请人证明“欠条”的计算过程,在涉案项目总工程量、总工程款、已付工程款不明的情形下擅自判决认定剩余欠款,无比荒谬,原审判决均应被撤销。(三)二审法官违背审判人员证据审查规则,根本不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11组新证据中的任何一组证据,更未在判决书中对任何一组新证据作任何说明或说理就擅自判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均应被撤销。(四)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必须予以查明,18.6万元的来源必须查明。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虚假**、恶意捏造事实。新证据同二审已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严重违背生活常识、建设工程市场的惯例,均应被撤销。(五)一审法官根据***未回复***微信,判其有重大过错且承担不利后果,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煤气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21年1月27日《工程结算书》中,***、***分别进行签字确认,现无证据证明***系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工程结算书》,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工程结算书》所载金额的合理性,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提遗漏当事人一节,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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