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7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8号1号楼地下室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革荣,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豪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美豪东方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豪东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6元、鉴定费54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200元,由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茵
代理审判员金伟
代理审判员尚晓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