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

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与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3322号
原告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8号1号楼地下室106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与被告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豪东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美豪东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承揽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美豪东方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工程地点亦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美豪东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