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332号
原告:**,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河区。
被告:***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机关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俊。
原告**与被告***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