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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109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079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机关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2970331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乐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