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109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079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机关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2970331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乐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