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53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507。
法定代表人勾中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城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受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北京城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38787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00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