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4984号
原告:育林环球(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MA01A2NN25)。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1700217067W)。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育林环球(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5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签收该邮件。现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育林环球(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