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3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东7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9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艺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汇家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装饰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镇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汇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诉讼中艺汇家公司提交的最重要证据《预算合同》,原审法院并未予以查明,导致判决结果极大损害了艺汇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还原事实并依法改判。 辅仁装饰公司坚持其在原审法院诉讼中的意见,未提出上诉。 怀柔镇政府未提出上诉。 辅仁装饰公司在原审法院诉请:1.请求判令艺汇家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090386.21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50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为321060元),怀柔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艺汇家公司、怀柔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艺汇家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辅仁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工程名称:艺汇家旅游销售中心中国馆扩建外墙装饰及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工程内容:中国厅扩建外墙建筑、装饰、搭接钢结构、屋面拆除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外墙建筑、砖混结构、钢结构装饰装修。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6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12288748.09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预算加增减变更。同日,艺汇家公司与辅仁装饰公司签订《艺汇家旅游销售中心中国馆扩建外墙装饰及钢结构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对2013年10月11日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事宜做如下调整: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暂估总价的30%拨付。①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按合同暂估总价暂拨付乙方工程预付款200万元,做为机械租赁、临时设施、安全设施、准备基础工程材料等。②进场施工20日内甲方按合同暂估总价30%拨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余款160万元,做为工程大批订货费用等。2.工程进度到50%时拨付到按合同暂估总价的工程预付款(含增减变更金额)65%。3.工程竣工后拨付到按合同暂估总价的(含增减变更金额)80%。4.施工完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后拨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5.余款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4年10月28日,辅仁装饰公司与怀柔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涉案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13461398.18元,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及自筹。怀柔镇政府向辅仁装饰公司支付550万元工程款。怀柔镇政府在庭审中提交了资金拨付请示、项目批复等证据,证明怀柔镇政府仅负责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主体,经质证,辅仁装饰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艺汇家公司认可怀柔镇政府已支付550万,不发表其他质证意见。 辅仁装饰公司于2016年6月施工完毕并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2019年3月7日,艺汇家公司(甲方)与辅仁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就乙方承包甲方与怀柔镇人民政府合作的《怀柔区旅游集散和旅游纪念品展示中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的工程尾款事宜,作如下说明:1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与2013年10月11日合同金额人民币12288748.09元,已按合同要求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依据最终工程量提出工程决算总价为人民币14290386.21元,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委托双方认同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本项目决算书中的工程费用进行审核,审定金额双方确认后为项目实际结算金额。2、本项目已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人民币9200000元(其中怀柔镇政府支付人民币5500000元,甲方支付人民币3700000元),实际未支付工程余款金额,需待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并进行核算后确认。3、经双方协商同意,定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尾款的结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艺汇家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高院摇号确定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接受委托,期间因申请人艺汇家公司拖延支付鉴定费用,经催缴待艺汇家公司交齐鉴定费用171473元后,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鉴定意见,无争议部分合价10468022.01元,有争议部分(外墙脚手架租赁期216天(超出合同工期60天)107931.3元、围墙内侧勾缝及搭设脚手架127620.47元、连廊阳光棚拆除及山墙拆除43341.26元、厂房屋面防水拆除及保温层拆除144457.11元、厂房屋面新做第二遍防水及C15找坡层661266.49元、洽商变更473935.15元)合价1558551.78元。经质证,辅仁装饰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在申请人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应当做退案处理,对鉴定程序有异议。艺汇家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初稿与终稿数据差额特别大,未征求艺汇家公司意见,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此外,艺汇家公司提出施工过程中未产生水电费,辅仁装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复函,将鉴定意见中的水电费单独列出,无争议部分含水电费49858.32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艺汇家公司与辅仁装饰公司于2013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辅仁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艺汇家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尽管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288748.09元,但该价款为暂定价,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计算方法为预算加增减变更,故在双方未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工程造价应以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为准。尽管艺汇家公司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但由于其未提供相应反证,故法院对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对艺汇家公司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部分,考虑到艺汇家公司在2019年3月收到辅仁装饰公司的竣工结算数据后,未在约定的6个月期限内予以答复并结算,在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交推翻争议造价部分的证据,故法院以鉴定意见中的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合并扣减水电费后,计算为工程结算款,经计算为11976715.4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20万元工程款,艺汇家公司还应支付2776715.47元,并自2019年9月7日起计算支付利息。怀柔镇政府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辅仁装饰公司要求怀柔镇政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艺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776715.47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776715.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过程中,艺汇家公司提交《(2021)京0116民初3413号案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辅仁装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表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怀柔镇政府发表质证意见表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辅仁装饰公司、怀柔镇政府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辅仁装饰公司与艺汇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辅仁装饰公司进行了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艺汇家公司使用,之后双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协议书》,对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进行了约定;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应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尾款的结算,但直到本案诉讼仍未完成尾款的结算;在双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艺汇家公司的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涉案工程的造价,符合法律规定;艺汇家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艺汇家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2021)京0116民初3413号案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艺汇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60.24元,由北京艺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