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357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家世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09号院6号楼1至2层103室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公司)、北京家世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世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辅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家世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辅仁公司、家世豪公司、***共同给付承揽费61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辅仁公司、家世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家世豪公司承包辅仁公司分包的部分装修工程,具体施工为内墙粉刷、修缮工程。该工程又经家世豪公司再次分包给***,***又将该工程再次分包给***,由***带班具体施工,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大学内。辅仁公司、家世豪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辅仁公司辩称,辅仁公司于2018年承揽邮电大学装修工程,根据北京市建委的相关用人规定,与家世豪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家世豪公司的委托人是***,辅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家世豪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支付了档期的工程款。辅仁公司与***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存在辅仁公司欠***工资及其他任何费用。
家世豪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工资表一张,该表中书写了***等13名小工及小工带班***的工资金额及总额。另,该表右下角框内书写有“***的小工工资合计66415元支付5000元
剩余61415元***认可”。***称框内文字均系***本人书写并签名,表中其余文字系***的工人书写的。***称其自***处承接涉案工程中拆床、卸床、维修的劳务,粉刷工人不够时也做粉刷工作,***带***等人去的施工现场并称这个活就是给他干的,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工人到现场时,辅仁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及工人开过会讲述现场安全事项;后称***与家世豪公司是挂靠关系,故要求辅仁公司、家世豪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另查,2018年8月28日,辅仁公司(甲方)与家世豪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辅仁公司将其承包的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粉刷及修缮工程(2018)中刮腻子、刷涂料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家世豪公司;合同价款总额暂估27万元;分包工程工期2018年7月28日开工,2018年8月27日竣工;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职务为现场负责,委托权限为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承包人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核算当月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次月20日向承包人支付上月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与建设方结算完支付至本合同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息支付。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作为施工队长签署了《保证书》一份作为该合同的附件。
2018年8月28日,***与辅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署了《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由甲方分包给乙方的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粉刷及修缮工程(2018)的墙面粉刷工程开工截止2018年8月30日已全部施工完成。经核对,对于该项目结算价343148元的总价、施工内容双方无异议。除此之外,该项目不再发生其他费用。此结算确认单同时具备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公司经理签字才生效。”***于2019年1月28日在该结算单下方书写“此工程款已支付至322895.59元,余款20252.4元”。
2018年9月2日,***与辅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署了《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由甲方分包给乙方的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粉刷及修缮工程(2018)的油工劳务及零星施工从开工截止2018年8月31日已全部施工完成。经核对,对于该项目补充结算价87104元的总价(2018年8月28日已结算343148元)、施工内容双方无异议。除此之外,该项目不再发生其他费用。此结算确认单同时具备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公司经理签字才生效。”***于2019年1月28日在该结算单下方书写“此工程款结清,百分之百已支付”。
2019年2月26日,家世豪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1.关于北京邮电大学粉刷工程的合同及竣工结算文件均已认可,无任何疑异。所有签署的文件均真实有效等”。
上述事实,有***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欠条,辅仁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结算确认单》、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公寓粉刷及修缮工程明细表、《承诺书》、银行流水、转账凭证、付款单,***、辅仁公司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家世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提交有***签名认可的工资欠条一张,主张其承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中的拆床、卸床、维修及部分粉刷工作,有欠款61415元未结清。***提交的工资欠条中有***的签名认可,本院对***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款项的付款主体认定。庭审中,***称其自***处承接上述工作,***带***等人去的施工现场并称这个活就是给他干的,由***直接向***支付价款。辅仁公司提交的证据虽显示其与家世豪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系该合同的负责人及承包人接收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订立合同时,***向其披露了***为家世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认定***与***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按照***的要求完成工作后,***应当及时支付价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等违约责任。对***要求***支付欠款614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辅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包方,有权在施工现场给施工人员讲述安全注意事项,***与辅仁公司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要求辅仁公司、家世豪公司共同支付承揽价款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614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