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财保4号
申请人:北京市辅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5858.79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5858.7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