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8396号
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4层B404-1。
法定代表人:王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徐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
法定代表人:唐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邦公司)与被告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徐来,被告汉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泽公司向康邦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24万元;2、判令汉泽公司向康邦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2.4万元及2018年12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合同款的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未付合同款之日止);3、判令汉泽公司向康邦公司支付律师费7万元、保全担保费2.4万元;4、诉讼费由汉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针对北京市中桥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中桥学校)数字校园建设项目合同款支付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在付款协议书中,汉泽公司确认:康邦公司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并按期完成了全部安装、调试,全部货物及安装工程的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通过,全部货物及安装工程已按期交付使用,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全部设备运行正常。康邦公司和汉泽公司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合计2400万元。汉泽公司已累计支付1576万元,尚有824万元未付。康邦公司和汉泽公司双方同意,如汉泽公司2018年12月10日前向康邦公司支付400万元,康邦公司将免于追究其违约责任,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如汉泽公司未能在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400万元,则仍应以824万元金额向康邦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并且还应向康邦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2.4万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康邦公司以24%的年利率标准计收汉泽公司未付合同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全部未付合同款之日止。康邦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汉泽公司承担。截至康邦公司起诉之日,汉泽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款,故康邦公司诉至法院。
汉泽公司辩称,康邦公司诉讼请求中各项内容如果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汉泽公司不持异议。汉泽公司并非故意不遵守合同约定,是因为付款困难所以未能按约付款。希望法院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康邦公司向本院提交购销合同及设备移交清单、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及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因中桥学校数字校园建设项目及中桥学校现代设备购置项目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康邦公司向汉泽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系统设备,汉泽公司向康邦公司支付货款。
2018年11月22日,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就上述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项下合同款支付等事宜确认如下:一、汉泽公司确认康邦公司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并按期完成了全部安装、调试,全部货物及安装工程的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通过,全部货物及安装工程已按期交付使用,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全部设备运行正常,对于合同的履行,康邦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二、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确认上述合同总价款为2400万元,汉泽公司已累计支付1576万元,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汉泽公司尚有824万元合同款未付;三、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确认如汉泽公司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康邦公司支付400万元,康邦公司同意免于追究汉泽公司违约责任,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四、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确认,如汉泽公司未能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康邦公司足额支付400万元,则汉泽公司仍应按824万元的金额向康邦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本协议签署后汉泽公司支付的款项可以从未付合同款总额中扣除),并且(1)汉泽公司应向康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汉泽公司应付康邦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确认为82.4万元,按全部未付合同款的10%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康邦公司以24%的年利率标准计收汉泽公司未付合同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汉泽公司付清全部未付合同款之日止,(2)康邦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汉泽公司承担。
康邦公司为提起诉讼,与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7万元。本案立案后,康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为提供担保,康邦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万元。
本院认为,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康邦公司已经依照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汉泽公司交付相关系统设备,汉泽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就合同款项支付等事宜签订付款协议书,汉泽公司应当按照付款协议书上载明的付款方式向康邦公司支付。现汉泽公司未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康邦公司支付824万元未付合同款,应当按824万元的金额向康邦公司支付,且应当依照约定向康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汉泽公司称其并非故意不遵守合同约定,是因为付款困难所以未能按约付款,希望法院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对此本院认为,康邦公司与汉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后,康邦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履行完合同项下的义务,汉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后双方针对合同款支付事宜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汉泽公司未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康邦公司付款的违约责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康邦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将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持。汉泽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4万元;
二、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为82.4万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合同款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3元,由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9元(已交纳),北京汉泽国慈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6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夏玉婷
书 记 员  王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