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4层4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19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经理。
上诉人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工程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不适用约定管辖,上诉人要求按照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谷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