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21249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4层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9394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