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21249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4层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9394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睿益弘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