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7575号
原告:北京**九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F座3层307-6号。
法定代表人:曾丹。
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千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婧。
原告北京**九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郭玲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玲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