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7133号
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机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