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697号 申请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机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9305.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名下价值10793752.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9305.8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名下价值10793752.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