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9215号
申请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大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21-23号区(广清大道76号)现代城八号楼15层01-09号。
法定代表人:欧振皓。
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