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23242号
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32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稳臣,男,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A1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田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星湖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京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稳臣、被告星湖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 988 475.7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中标建设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的食堂及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施工完毕后,被告出具《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移交证书》确认原告的施工工程已经过被告确认及验收,并将该施工工程投入使用。经被告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认定该工程施工款共计8 988 475.78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湖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所述工程事实,无异议,但对工程款金额有异议。1.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至今已超过3年。2.本案系政府招投标工程,原告当时的中标金额5 894 818.56元,经过相关程序,要求结算金额为8 988 475.78元,超出中标价格和合同价格,严重不符合财政相关程序。3.根据相关财政管理制度,对政府改造的厅、堂、馆、室相关工程,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有审核流程,本案工程审核无法通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京田建筑公司中标招标人为星湖投资公司的食堂及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建设地点为通州区台湖镇,中标价格为5 894 818.56元。2012年1月11日,星湖投资公司(发包人)与京田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涉案工程位于通州区台湖镇,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施工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4月14日,共计90天;合同价款为5 894 818.56元。关于工程量确认,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月进度支付,按双方每月25日确认的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当支付价款累计达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保留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具体内容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关于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无。该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京田建筑公司按约施工。2013年6月末,建设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湖镇政府)、设计单位北京中景昊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京田建筑公司共同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章,验收内容为“按照甲方要求:一、主办公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公共卫生间整体装修改造工程已完成施工,已投入使用,请予验收。二、附楼一二层办公楼卫生间整体装修改造已完成施工投入使用,请予以验收。三、食堂外墙石材干挂部分、食堂一层全部装饰改造部分、楼顶女儿墙及屋顶防水部分全部完工,现已投入使用,请予以验收。”2013年6月30日,京田建筑公司与台湖镇政府就涉案工程办理的竣工移交证书显示,京田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台湖镇政府)管理,并进入保修期。京田建筑公司自涉案工程竣工后一直向星湖投资公司索要工程款并配合星湖投资公司进行结算审定。经星湖投资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7年8月对涉案工程出具审核结果,涉案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8 988 478.78元。2017年8月至2020年年底期间,京田建筑公司每年均向星湖投资公司索要工程款。
自涉案工程开始施工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星湖投资公司未向京田建筑公司支付过分文工程款。
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增量,致使审定结算金额超出中标金额,但整个涉案工程的费用已由星湖投资公司、京田建筑公司均认可的工程造价企业审计确认。涉案工程各部分均已超过保修期限。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结算审核报告》(前四页,含《食堂及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施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星湖投资公司与京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京田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且全资垫付工程款,星湖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2013年6月末,包括星湖投资公司、京田建筑公司等四家在内的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京田建筑公司与台湖镇政府就涉案工程竣工移交完毕。2017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审定结算金额确定后,星湖投资公司应当向京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支付分文。关于星湖投资公司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3年施工完毕后,京田建筑公司始终配合星湖投资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而直至2017年8月方才办理完毕结算审核程序,该办理进度并非京田建筑公司所能掌控;且自2017年8月结算金额审定后至2020年年底,京田建筑公司持续性向星湖投资公司索要工程款。故对星湖投资公司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星湖投资公司辩称结算金额8 988 475.78元严重超出中标金额5 894 818.56元,故财政审核无法通过。本院认为,首先,星湖投资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8 988 475.78元;其次,双方并未约定将财政审核通过作为付款条件。故本院对星湖投资公司该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 988
475.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 360元,由被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