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2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32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华,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锦莲
审 判 员 张印龙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园园
法官助理 陈亢睿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