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723号
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32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南里23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