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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昆山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30254号 原告:朱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昆山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昆山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但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