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30254号
原告:朱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昆山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昆山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但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