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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大连)有限公司与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óÁ¬ÊÐÎ÷¸ÚÇøÈËÃñ·¨Ô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632号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14日生,该公司法务,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十二层01+04B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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