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140号之一
原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综合楼A栋第六层南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919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灏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丽城社区西丽北路2-2号沙河西里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216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华,男。
原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灏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灏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唯壹商业空间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灏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8.9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44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