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22号楼七层718室,组织机构代码633763972。
法定代表人:刘宁。
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三街8号院2号楼1层1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575150114。
法定代表人:闫雅婷。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2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9136.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24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