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申1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22号楼七层7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都
审判员
刘玉红
审判员
肖慧
二○二二 年 八 月 二 日
法官助理
王明夫
书记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