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94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田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敏,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凡,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胡志堂,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那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刚,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荣高,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商务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邹必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金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成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胡志堂、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