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50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22号楼七层7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9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