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宜兴市奇美水工塑料有限公司申请隆润新技术有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27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奇美水工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忠学。
被执行人: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奇美水工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奇美水工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