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与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0334号
原告包献清,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福茂,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B座202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献清诉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包**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献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凌小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梁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