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与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046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
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B座202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