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046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 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号**座**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