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永宁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83598。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员。 被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303609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