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310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4。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5481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210426917。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