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310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4。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5481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210426917。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