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035号
原告:江苏犇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上海城C幢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0324787G。
法定代表人:李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0667720E。
法定代表人:王汝芳。
原告江苏犇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2022年5月9日,原告江苏犇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犇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犇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