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3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男,200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066772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经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及其法定监护人补偿***91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赔偿***90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负担987元,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441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2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3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5、2023年3月9日,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主动缴纳94975元,已扣缴执行费1470元,剩余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2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对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6、2023年5月22日,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2023年5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4416元,已执行到位94975元,剩余款项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伊护国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