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483号
原告:***,女,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2-9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园林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婧
审 判 员 邓清
人民陪审员 倪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