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2-90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格林联盟酒店后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静海区/div>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0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0年8月26日、9月23日、10月19日、11月10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无股票,有坐落于北辰区××街镇××街××有(共有人黄金)名下坐落于北辰区××道××房屋,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天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有津NJ××**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于2020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间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三、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上述房产和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满足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贺志辉
书记员范朝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