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2-90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格林联盟酒店后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天津市静海区/div>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38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庆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志辉
书记员范朝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