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2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2-90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格林联盟酒店后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天津市静海区/div>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津NJ××**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买卖、抵押等一切相关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庆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贺志辉
书记员范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