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10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家窑大街烧锅**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2-9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飞天纺饰针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绿色菩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淑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