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8528号
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口道**泛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
本院在执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万元,剩余1661128元,双方认可继续按照调解书规定内容偿还,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尾款1361128元。鉴于本案还款计划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85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