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䤩津市瑞德赛恩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9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德赛恩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港一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泛华国际商务中心26层F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瑞德赛恩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28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德赛恩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19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