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A座-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泛华国际商务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机动车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津RM××**克罗迪V250牌汽车,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泛华国际商务中心5层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金额36362.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6362.5元。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