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6536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开发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星管业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滨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军星管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16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军星管业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61********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院(2021)津0114执保1619号对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61********内银行存款33.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