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6536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开发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星管业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滨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军星管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16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军星管业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塘滨市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61********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院(2021)津0114执保1619号对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061********内银行存款33.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