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6536号 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开发区开源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滨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664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