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276号
申请人:宜兴市利安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端家桥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XL4A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空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上海***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BYF4NL9P。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人宜兴市利安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空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利安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空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宜兴市利安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