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884号
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659R,住所地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林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4473946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5层504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益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37330575,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明,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448.45元。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448.4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