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884号之二
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659R,住所地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林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4473946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5层504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益刚,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37330575,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明,总经理。
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晨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